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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高校心理咨询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者,与来访者相互沟通,建立平等,信任的咨询关系,咨询应在工作室内进行。
3、坚持整体性,发展性,灵活性等原则,保证咨询工作准确有效。
4、忠于科学,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以来访者为中心,提供最佳的心理咨询服务。
5,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6,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出现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7,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辅导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取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8,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任何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不礼貌的言行。
9,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时,就应对来访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10,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记录,开具的诊断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心理咨询师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7)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不正当方法从事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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